48名分間單位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定罪。
罪名集中於文書、帳目及超額收租
公報指,上述業主之罪行主要包括四類:
(一)未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之水費及/或電費時,未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
(三)未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
(四)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准許種類之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之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之最高租金款額。
估價署表示,經深入調查及蒐集證據後,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執法力度持續,但阻嚇力存疑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分間單位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包括禁止業主刻意打擾租户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分間單位;及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
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打擊任何違例個案。除跟進舉報個案外,估價署亦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就租客權益而言,《條例》規定分間單位首期租賃之租客,有權獲授予次期租賃,享總共兩年加兩年,合共四年之租住權保障。估價署提醒,業主就次期租賃應於擬達成前約兩個月遵從法定程序,業主及租客亦應熟悉相關法定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若業主以罰款換取持續違規之空間,租客之居住穩定與尊嚴,最終仍受侵蝕。制度設計本身——罰款水平與違規收益之間之落差——是否構成足夠阻嚇,值得持續審視。
維權渠道
市民可透過電話(2150 8303)、電郵([email protected])、傳真(2116 4920)、郵寄或親身到訪等方式,向估價署舉報涉嫌違規個案。租客亦可填寫估價署網頁之表格AR4作出舉報。
估價署強調將繼續堅決執法。執法力度值得肯定,但罰款上限與違規收益之間之落差,值得立法機關重新審視。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