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今日(26日)頒下判辭,就大律師陳文慧就大律師公會紀律處分提起之上訴,維持前年紀律聆訊「部分投訴成立」之裁決,惟就針對她「態度不合作」而科處之罰款一節,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有關罰款。上訴庭同時判令陳須支付大律師公會九成上訴訟費。
陳文慧自2016年起獲認許為大律師,曾任律政司外聘主控官。大律師公會於2021年接獲5項投訴,指陳於2019至2020年間,在其同名Facebook帳户發表或轉載爭議帖文,包括批評法官「人渣垃圾」、以「曱甴」形容2019年示威者,以及轉載提及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是「極品」之文章。
前年紀律聆訊中,審裁組認為其中6則帖文因證據鏈斷裂而投訴不成立,惟就她轉載並留言「原來如此!怪不得怪不得!」附和提及李國能「極品」之帖文一節,裁定投訴成立,總共2項投訴成立,對陳作出譴責,並就其「不合作態度」罰款4萬元。
陳文慧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V566/2024),指公會在聆訊中對其不公,並稱家人會共用其Facebook帳户,其兄弟亦曾作供,指轉發及留言者是其本人。審裁組認為陳與其兄弟之證供不可信,指其兄弟當時已移民美國德州逾20年,在當地經營殯儀館,上訴庭認同審裁組之看法,並駁回陳之大部分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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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判詞指,陳作為執業大律師,轉發一篇明顯貶低前司法機構首長、且毫無事實根據之文章,並附上表示贊同之評論,無疑損害公眾對司法之信心。
上訴庭同時披露,陳面對審裁組時採取敵對、不合作態度,此種行為「不能接受」,惟上訴庭就其因態度問題被罰款一節,裁定上訴得直,予以撤銷。
這宗上訴雖涉及個別專業人士,但觸及專業團體紀律機制對公共言論空間之影響。如何劃清「貶損司法人員」與正常專業批評、社會評論之界線,將持續是司法獨立與表達自由之間之敏感題目。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