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一宗兄妹亂倫案,涉案兄長案發時未滿14歲,陪審團最終在法官指示下,裁定他亂倫等7項控罪全部不成立。這帶出一個法律問題:兒童即使作出違法行為,會否因年紀小而無法被定罪?答案要從本港刑事責任年齡的三層劃分講起。

10歲以下:無能力犯罪

《少年犯條例》第3條訂明:「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

換言之,只要被告案發時未滿10歲,即使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有犯罪行為及意圖,也不能被定罪。

這項不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conclusive presumption of doli incapax;doli incapax為拉丁文,英文意指 incapable of crime),源自中世紀英格蘭,後於1933年被納入香港法例,並於2003年修例,將適用年齡由原本的7歲以下提高至10歲以下。

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當年建議提高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主要基於相關考慮。

兒童犯法便無罪?解析10歲與14歲刑事責任界線 資料圖片:Pixabay

10歲至13歲:假定無能力犯罪

年滿10歲但未滿14歲的兒童,同樣被推定為「無能力犯罪」,但與10歲以下的關鍵分別在於:這項推定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控方須證明,被告案發時清楚知道自己的作為。

14歲或以上:完全刑事責任

案發時已年滿14歲,不再享有「無能力犯罪」的推定,須就其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近期一宗兄妹亂倫案的被告正處於這個界線之下:他未滿14歲,其「無能力犯罪」的推定在本案中被法官就相關標準作出指示,最終陪審團裁定全部控罪不成立。

三條線,三種法律後果,構成本港處理兒童刑事責任的框架。10歲以下絕對排除,10至13歲設有可被推翻的推定,14歲以上則完全適用。制度本身是英國普通法遺留,並曾於2003年作出調整。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