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1歲女子於今年2月出席勞資審裁處聆訊,在休庭期間於法庭外的走廊拍攝兩名應訊者,隨即被捕。她其後被控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在法庭內拍攝照片」罪。案件今(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法庭批准被告自簽1000元、守行為18個月,同時撤回控罪。
按控罪,其行為構成「在法庭內」拍攝照片;惟事件實際發生於法庭外的走廊。兩者的界限若然模糊,即值得檢視:法院大樓的走廊屬誰人管理、是否仍屬司法程序的延伸,以及公眾在該範圍內的拍攝,究應按何種標準處理。
審裁處及裁判法院的聆訊原則上公開,公眾可旁聽。以刑事控罪處理在「法庭外」走廊的拍攝,涉及司法程序的公開、公眾的知情權,與當事人隱私之間的平衡。本事件未必只是一名女子在走廊按快門的問題,更關乎「法庭內」與「法庭外」的界限,應交由公眾審視。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