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今(9日)下判辭,駁回律政司就「刪示威者相案」提出的案件呈述上訴,維持2023年原審對林卓廷、曾焌熙及鍾凱研3名被告的無罪裁決,惟撤銷鍾凱研的訟費命令。

本案事涉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被指要求一名男子刪除拍到「七一」示威者的照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時任區院法官游德康於2023年1月裁定,林卓廷與案發時為網媒記者的曾焌熙,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曾焌熙因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監13個月,現已刑滿出獄。鍾凱研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兩罪不成立,林、鍾兩人的訟費申請獲批。

律政司對無罪及訟費裁決,均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覆核,上訴庭於今年6月聆訊。

控方:議員「自招嫌疑」

庭上,律政司質疑原審就犯罪意圖的裁決有悖常理,指即使林等人動機是調停事件,亦可能「搭順風車」達至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又指林置身示威現場作出涉案言行是「自招嫌疑」;律政司一方並稱涉案影片可證林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出,林身為議員,在群情洶湧下自覺有其角色,難以説成是自招嫌疑。

林卓廷一方則指,控方未能舉證被指刪去的相片拍攝到甚麼、涉及何種司法程序,事主作供時亦同意林在場是出於保護他。上訴庭最終不接納律政司的説法,維持原審裁定。

本案的被告依次為林卓廷(案發時43歲)、曾焌熙(28歲,廚師)及鍾凱研(39歲,社工);許智峯原列為第二被告,因缺席被法庭頒下拘捕令。案件編號為CACC12、29/2023。

林現正就其他案件服刑

林卓廷現正就47人案及721暴動案服刑,由懲教押解到庭聆判。他在721案被判監37個月、47人案被判囚81個月,另就披露游乃強受廉政公署調查一事被判監4個月,預期最快2030年1月方能獲釋。

無罪推定是法治的基石。一宗由行政權提起、針對政治異議人士的上訴,在司法被駁回,是法庭獨立審視權力、按證據作出裁斷的具體體現。裁決的意義,不止於為三名被告平反,亦重申控訴須受證據與法律程序的約束。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