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意外調查機構(下稱調查機構)今日(10月5日)發表意外調查報告(編號IVR-2026-03),就2024年6月17日於大嶼山大東山發生的一宗滑翔傘意外作出調查結論。該宗意外涉及一架BogdanFly X-wing型滑翔傘,一名飛行員於飛行中墮落地面,最終不治身亡。

事故經過

報告指,意外當日下午約二時半,該名飛行員於大東山的滑翔傘場地獨自起飛。其後,他墮落地面,受困於大東山一處斜坡的樹上,最終不治身亡。

調查發現,飛行員很可能在強烈上升氣流及雲層中,失去對滑翔傘的有效操控,導致墮落地面,造成身體多處受傷。

安全建議

調查小組向中國香港滑翔傘協會及國際滑翔傘協會發出一項安全建議,重點是再次提醒香港所有滑翔傘活動參與者採取周全風險評估至關重要,把面對的風險合理地降至最低。

民航意外調查機構發言人表示:「調查的目的是找出意外發生的經過和成因,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報告指,調查由專業的意外調查小組嚴格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國際標準進行,調查期間已就報告充分諮詢所有相關人士。報告可於該機構網頁下載。

調查時限與建議的實質

意外發生於2024年6月17日,報告至2026年10月5日方發表,中間相隔超過兩年。對一個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為宗旨的獨立調查機構而言,調查的時效直接關乎安全警示的有效性——報告越遲刊出,對業界與參與者的警示便越遲到。

安全建議的用詞亦值得留意。報告用的是「再次提醒」,而非提出任何新的、針對性的改善措施。就風險評估這一項核心安全要求而言,這意味著相關提醒並非首次發出,業界早已獲悉,惟同類事故仍於其後發生。調查報告最具價值的部分,本應是指出現有安全安排中的具體缺口,並建議可執行的填補措施,而非把既有的風險提醒再重述一次。

該項建議的對象僅為中國香港滑翔傘協會及國際滑翔傘協會,報告沒有載明特區政府或運輸及物流局就此會採取的任何跟進措施。對一個獨立調查機構而言,安全建議如僅止於對業界的「再次提醒」,其約束力與實際效果仍有待檢視。

對滑翔傘參與者而言,強烈上升氣流及雲層是飛行中極具危險的自然因素,風險評估並非抽象口號,而是每一次起飛前必須具體執行的程序。今次報告刊出,讓社會得以知悉事故經過;但從提醒到防範之間,仍有一段距離。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