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提醒市民,法例對畜養人在公眾地方妥善管控狗隻有明確要求,若狗隻咬人,其畜養人亦須負責。發言人指出,畜養人不限於擁有、管有或看管該動物的人,亦包括收留該動物的人,或通常用作畜養該動物或准許該動物逗留的土地或房產的佔用人,上述人士必須清楚自己的法律責任。
法例對管控狗隻的規定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第23條,狗隻在公眾地方時必須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有效方式予以控制,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一萬元;若因而導致狗隻咬人,畜養人另可被判處罰款,最高一萬元。
《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則對大型狗隻(體重達二十公斤或以上)設有更嚴格規定,要求在公眾地方時必須被人以一條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穩妥牽引,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加強執法行動
漁護署指出,在高密度都市環境下,缺乏管束的狗隻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為保障社區安全,漁護署自八月起已在全港多個地點就妥善控制狗隻進行特別巡查及執法行動。
新一輪特別行動於十月八日展開,未來四個月內會優先到曾有狗隻襲擊途人及有流浪狗聚集的高風險地點,加強捕捉無人看管的狗隻。各項行動至今合共捕獲十隻無人看管狗隻,漁護署會根據所得證據追究畜養人責任,並提出檢控。
漁護署同時提醒,市民如欲瞭解更多有關妥善控制狗隻及負責任寵物主人的資訊,可瀏覽漁護署網站(www.pets.gov.hk)。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