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於10月12日公佈《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修訂案,預計該修訂將於2027年第一季正式實施。修訂內容包括引入獨立覆核機制、新股上市「有條件放行」,以及針對已上市公司的「上市後條件」。多數討論將之視為技術性監管調整,但細看條文,有三點值得市場留意。
監管權力首次置於獨立覆核之下
根據獨立覆核機制,證監會作出的監管決定須受上訴審裁處全面覆核,該審裁處主席由法官擔任,確保監管權力受獨立第三方監督。對一個握有生殺大權、長期罕受外部檢驗的監管機構而言,這是一個實質性變化:決策不再是「黑箱」,而是可被審查、可被推翻。
由「批准與否決」改為「有條件放行」
此次修訂增設第6(3B)條,明確允許就上市申請人訂立須於上市時及日後持續履行的條件,從而將監管思路由「批准與否決」的二元對立,改變為以披露為核心的有條件通過。修訂亦新設第7A條,容許證監會向上市發行人施加條件,作為停牌之外的另一種處理方式,讓長期停牌的發行人在恢復交易以外多一條途徑。
對長期受困於停牌、股價長期懸空的散戶股東而言,第7A條提供了一條具體出路,而不是只能等「批准復牌」或者「退市」兩個極端。
商業數據通的跨境試點
與上市監管同步,金管局轄下的商業數據通(CDI)至2026年3月底,已與27間銀行和17間數據提供方展開合作,涉及超過95,000宗貸款申請及審批,批出信貸總額逾767億港元。金管局與上海市數據局合作的「貨貿通」試點,首批五間銀行包括中銀香港、恒生、滙豐、工銀亞洲及渣打,可運用長三角貿易報關數據進行盡職審查,試點至今促成10宗貿易融資批核、貸款額1.8億港元。
立場
本欄認為,獨立覆核機制是今次修訂中最值得關注的一步,它直接對應監管問責——權力接受獨立審查,是問責體制的基礎。CDI及貨貿通的數據值得關注,但其跨境運作依賴監管互認,並非可自由移植的方案;制度輸出與金融產品輸出是兩回事,市民應分開檢視。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