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上星期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公佈,指出樓宇維修工程存在「積弊已久」的圍標問題,反映消防安全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改善。今日(十一月三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此正式交代全面改革方案,涵蓋修訂《競爭條例》、成立跨部門聯合特遣隊,以及七項消防安全重點措施。
鄧炳強開場直言,面對問題「我們絕不迴避」,會推出和落實全面、徹底的改革措施,防止同類事件重演;並指報告揭示「有不法分子串通專業人士貪污舞弊,操控投標結果」。
圍標入罪,最高監禁十年
丘應樺介紹,政府建議從三方面修訂《競爭條例》:將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優化民事執法制度,以及加強競委會為市場研究強制蒐集資料的權力。
新設刑事罪行涵蓋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適用範圍不單包括最終選聘承建商的招標,亦涵蓋相關顧問服務、採購及其他籌備工作的招投標安排。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罰款上限取下列三者最高:一千萬元、違法行為所帶來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有關業務實體在每一違法年度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五十。引入新罪行後將採納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模式」。
民事方面,政府建議提高罰款上限至最高八百萬元、違規所得商業收益兩倍或本地營業額百分之三十(最多計算三個年度);將董事取消資格令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十五年,競委會申請罰款的法定時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並刪除「圍標」定義中「已向招標者披露」的條件,避免合謀者以此規避責任。
特遣隊持「四把刀」
政府會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相應修訂《廉政公署條例》,令執法機關可動用該條例下四項權力: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以及沒收令。沒收令可追討包括物業、股票、車輛等在內的一切可變現資產。
行政長官已責成鄧炳強統籌聯合特遣隊,成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出席人員涵蓋警務處副處長(行動)、廉署執行處首長、競委會行政總裁,及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從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及預防三大方向打擊圍標集團。
消防安全七項措施
保安局與消防處另在七個範疇加強消防安全治理,包括:將主要消防裝置關閉由被動事後通知改為法定事前審批,獲批關閉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全面重整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制度,改為每五年續期並引入適當人選評估;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加重罰則;提升特大火警應變能力,消防處已設立「特定事故先遣隊」;優化消防安全投訴處理機制,消防處充分履行「兜底」責任;以及設立全新大型火警防控總區。
政府表示,有關建議會進行持份者諮詢,並推進草擬工作,務求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例是否足夠、能否真正遏止圍標,仍有待時間和執法成效檢驗。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