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導致168人喪生,各界關注當局能否迅速查明事件真相並追究相關責任。獨立委員會兩份報告已於10月29日刊發,內容涵蓋維修工程期间的不當行徑,以及監管與投訴處理上的不足之處。據第一冊摘要第35段所述,調查聽訊的目的在于為釐清各項責任、推展改善措施及追訴法律責任建立基礎。報告公開後,行政、刑事與民事三方面的法律程序各有其必須回答的問題,現逐一分析。
從部門缺失查到個人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第二冊第1470至1473段對屋宇署同獨立審查組各自所負的責任作出分別:前者負責審視樓宇工程規管制度之設計與督導,後者則獲授權直接監管宏福苑的維修工程,就執行上的疏失須負較重之責。報告對消防處在災發前就消防系統停用及火警隱患所作監察,以及勞工處跟進安全投訴之手法,均表批評。
行政長官已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及勞工處在監控宏福苑工程火警風險方面的不足,移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調查,並限於三個月內繳交結果。調查小組會調閱有關檔案、面談相關人士,釐定個別公務員有否玩忽職守或違反《公務員守則》及相關管理規定,就適宜採取的紀律或行政處分提供意見,同時容許被調查對象就有關指控作出申辯。
除政府內部的行政問責外,報告亦指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實質履行監督工作;註冊消防承辦商以掛名方式提交關閉通知書;物管公司置邦容許職員關閉火警警報系統電源。各相關監管機構須查核有關人士有否違反專業或持牌義務,在聽取當事人答辯後,依法决定是否施以譴責、註銷資格或處罰執業資格,並就處理結果作出交代。
以確鑿證據推進刑事追究
與大火及維修工程有關的刑事案件現正處於司法處理階段。警方與廉政公署已就該火災及維修工程對七名人士及兩間公司提出控訴,罪名總計25項;屋宇署與勞工處隨後亦分別提出259項及25項控罪。報告所指出的物料選用、證明文件、工程監管及招標上的存疑之處,均可作為持續收集證據的參考方向。
不過,報告第一冊第66及74段已明確表明,獨立委員會不會就任何人士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作出判斷。個別人土有否觸法,須由法院按案發時適用的法律及可採信的證據作出裁決。
刊發的兩冊報告中,目錄、摘要以及第四、第六和第十至十五章的部分章節均有刪節。據政府解釋,有關刪節係在取得法律意見後作出,目的是防止披露的內容對正在進行的刑事檢控構成實質或觀感上的不當干擾。《基本法》第87條保障審訊的公平性及無罪推定的原則,而獲刪節的內容或牽涉涉案人士或公司的刑事責任。政府已承諾,待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全部告一段落後,再刊載未經刪節的完整報告。
讓民事索償得到實質處理
對死難者家屬、傷患居民及失去居所者而言,民事賠償問題依然迫切。第二冊報告交代總承建商、工程顧問、消防裝置承辦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各自的職責及失誤,可為釐清責任提供參考。下一步須按申索人的身分和權利來源逐一分析,包括工程合約賦予宏福苑法團的權利、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申索中的因果關係,以及不同保單下保險賠付的適用範圍。
法團管理局已成立專責小組,協助跟進人身傷亡、財產受損及僱員補償方面的申索事宜。政府亦需幫助居民獲取所需文件及明瞭的資訊,包括講解業權收購與保險安排對各項申索權利的影響。
隨着報告公開,各方所負的責任已有更確切的事實依據。往後發展,端視行政調查能否落實釐定個人責任、司法程序能否按時審結,以及災民能否切實運用其民事權利。在不妨礙審訊及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前提下,政府須持續就各項跟進措施的進度、成果及理據向公眾作出交代,方能確保報告披露的問題獲周全且公平的處理。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