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公佈,本署進行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二十人。發言人重申,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並就僱主刑責、違法僱傭的刑罰,以及識別販運人口和強迫勞動受害人的安排,一併作出説明。
就僱傭工作,發言人指,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亦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按《入境條例》第20(1)(a)條,若某入境者在港被裁定觸犯可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行政長官可向其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其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就僱主責任,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若僱用的對象屬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已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調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可合法受僱:除查閲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須就僱員作出查詢,若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會令其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又必須查閲其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並指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值得留意的是,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對行動中被捕、容易受剝削的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以識別其中有否販運人口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相關指標,入境處人員會依據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被識別的受害人會獲提供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發言人呼籲有關受害人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公報未披露本次行動的具體地點、參與部門及被捕人員的來源地。在最高刑罰大幅提高、同時設有識別及支援受剝削人士機制的框架下,執法對處於弱勢者的實際保障,仍有待社會持續關注其後處理。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email protected],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