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放蛇」拘捕兩內地旅客 一人認罪判囚54日

入境處聯同旅遊業監管局,於10月5日及6日以「放蛇」方式喬裝顧客,透過社交平台向兩名目標人物查詢及預訂導遊及攝影服務,並在兩人來港提供有關服務時將之拘捕。

被捕者為一名22歲男子及一名43歲女子,均為內地旅客,兩人因違反逗留條件罪被起訴。其中一名被告於10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54日。

在執法期間,入境處亦聯同旅監局人員前往熱門旅遊景點派發宣傳單張,提醒市民及旅客切勿聘用非法導遊或領隊。

入境處回應

入境處發言人指,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是否受薪,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續稱,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若該人屬非法入境、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須負刑事責任。

以「放蛇」手法執法 引發法治與私隱爭議

以喬裝手法執法,雖有反非法勞工的現實基礎,惟「放蛇」本身所帶來的程序問題,值得審視。其一,被「放蛇」者往往在事前不知自己已被當成調查對象,其選擇是否接受「邀請」或「預訂」,在相當程度上受執法人員的引導與設計,此程序與一般偵查中的合理懷疑與證據標準之間,是否存在張力,應有明確交代。

其二,社交平台上的私人對話若被用作證據,私隱保障與執法權限的平衡,須有清晰的法規框架與監督機制。公眾對執法行動的關注,不是對犯罪者施以額外壓力,而是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內運作——包括程序正當、比例原則及司法獨立審查。

就本事件的具體細節——包括「放蛇」人員的職級與編制、目標人物在社交平台上的具體陳述,以及是否已就程序合法性作任何內部評估——目前未見相關機構公開披露,有待後續補充。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