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子,包括一名時任教師及一名消防員,被指與在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的14歲女童非法性交。案件週一(5日)在高院續審,法官郭啟安開始向陪審團作出引導,預計需時兩天。
法官在引導中重申,未滿16歲人士依法律不能視為已同意發生性行為。他提醒陪審團,不應因事主年僅14歲、「好可憐」,便忽略其證供可能有錯漏;不應因被告「細路女都搞」便判有罪;同樣,亦不能因事主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唔抵可憐」,便判被告無罪。
法官又指出,性罪行往往在私密空間發生,缺乏閉路電視錄像或目擊者證供,陪審團須格外小心處理,不能單憑直覺或同情作出裁決。法律不要求控方就事主證供提出佐證;陪審團可考慮事主證供是否可靠、有否矛盾、有否誣衊被告的動機,若確信其證供毫無合理疑點,即使沒有佐證,亦可判被告有罪。
法官在引導中亦回應了辯方的説法。辯方於結案陳詞中形容本案為「一對一」的指控,而法官歸納指,控方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並非全然「一對一」:第三被告吳啟正及第五被告黃栢康在被捕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招認與事主性交及口交,並簽署相關招認內容。兩名被告在庭上稱,警員以盡快保釋利誘他們作供,其時非常驚慌、混亂,誤信與警員合作便可保釋,招認了一些他們沒做過的事。法官表示,陪審團可翻看錄影會面片段,並綜合兩名被告的庭上證供考慮;如陪審團相信該等招認是受警員壓迫所作出,便須將有關證供完全剔除,視作他們「冇講過」。
審訊週二繼續,法官將繼續引導陪審團。
評論 法官是次對陪審團的指引,把兩條底線擺得很清楚:未滿16歲者依法律不能同意性行為,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裁決只能建立在證據之上,同情與直覺,無論指向事主還是被告,都不能取代對證據的審慎評估。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中,程序的嚴謹,是對各方最基本的尊重。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