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至6日,警方新界南總區交通部聯同大嶼山警區交通隊及軍裝巡邏小隊,於大嶼山區內展開代號「朝陽」的執法行動,針對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及相關違法行為。行動一連兩天,共拘捕5男1女,年齡介乎35至69歲,全部為本地人士;警方並扣查6部涉案電動可移動工具。
六人涉五宗罪
6名被捕人士涉嫌干犯多宗罪行,包括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登記及未持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以及未經准許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所有被捕人士已獲保釋候查,須於11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法律依據與處罰
警方重申,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在道路(包括行人路)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除面臨罰款外,更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警方提醒,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路上穿梭,容易傷及騎乘者或其他道路使用者。警方表示會繼續針對各種交通違例事項嚴厲執法,並呼籲市民保持警覺,做到「專注、忍讓、守法」。
法規滯後的結構性問題
電動可移動工具近年在街上日益常見,但香港對該類交通工具的規例修訂,長遠落後於社會實際使用。現行法例主要依賴罰款及取消駕駛資格,缺乏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自身的明確規範——包括車輛標準、使用場所、保險要求、登記制度等。
這意味著執法的覆蓋,在相當程度上承擔了本應由法規界定的職能。警方的執法行動值得肯定,但執法的成本由公帑承擔、覆蓋密度有限,而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範圍則持續擴散。長遠而言,唯有透過完善立法,明確車輛標準、使用邊界及責任框架,才能為執法提供清晰依據,同時為使用者劃定安全的行為準則。
執法是手段,立法才是基礎。填補監管真空,需要時間,但不應該無限期拖延。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