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因被指以「非官方渠道」作競選宣傳,遭嶺大選舉主任取消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三個選舉的參選資格。其後他提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及有關選舉結果,於2025年7月被裁敗訴,法庭並下達訟費命令,要求他支付嶺南大學一方的訟費。
循「公眾利益訴訟」申請更改訟費命令
同月,賴卓賢一方申請更改訟費命令,主張本案屬「公眾利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要求免除支付訟費。申請於22日被法庭駁回。
法庭:本案不構成「公眾利益訴訟」
上訴庭法官高浩文(以兼任原訟法庭法官身分處理,亦為本案原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賴卓賢所尋求的司法濟助「看起來是為了個人得益」;本案主要牽涉事實爭議,甚少就相關規例的定義作詮釋;即使釐清嶺大的相關規例,亦不代表該詮釋適用於其他大學。法庭因此認定本案不構成「公眾利益訴訟」,決定維持原有訟費命令。
就訟費爭論,判詞引述賴卓賢一方的説法:本案不僅關乎嶺南大學,亦涉及公眾及其他大學,各間大學均設有學生校董代表選舉,釐清參選規則可令其他採用類似校規的大學得益;並稱賴卓賢不似為了私利,因他預計會在2025年8月畢業,不能再參與嶺大任何選舉,而嶺大亦不會在暑假時節舉行重選。
法律代表
申請人由大律師譚俊傑、温浚佑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嶺大選舉主任章慧芳,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馬耀添、鮑玉龍代表。
本案的要點,不在個別學生的參選資格,而在學生透過司法渠道質疑校方管治決定時,能否享有與其他公眾利益訴訟相同的訟費保障。法庭以「非公眾利益訴訟」為由維持訟費命令,對日後任何有意挑戰校方決定的大學生而言,勢必構成實質的經濟阻卻。學生會活動、參選權利與大學自治的邊界,理應在司法框架下獲得清晰而穩定的保障,而不是因訟費壓力而逐步萎縮。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