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10月6日(星期二)在九龍觀塘及尖沙咀拘捕一男一女,均為38歲,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兩人獲准保釋候查,警方已持法庭手令搜查兩人住所並檢取證物。

社交平台專頁兼營保險業務

據消息,被捕男子為前本土組織「北區動源」成員、持牌保險經紀黃嘉浩。兩人被指在多個社交平台營運名為「黃式保險」的專頁,於推銷保險產品的同時,多次發布被指煽動他人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對特區憲制秩序憎恨的帖文。

被捕女子為黃嘉浩的女性朋友,本身並非保險業從業員,亦未持有保險中介人牌照,被指協助管理該專頁。

警方重申,「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另據《保險業條例》,無牌銷售保險或從事相關受規管活動,亦屬刑事罪行。

評論:「煽動意圖」的廣闊化運用

此案最值得關注之處,不在保險牌照的技術性問題,而在於「煽動意圖」一詞如何被用於規管社交媒體言説。第二十四條的措辭極為廣泛,「出於煽動意圖」的認定權在執法機構,而何謂「對特區憲制秩序憎恨」,並無客觀、可預期的法律標準。

一名持牌保險經紀,以社交平台專頁推銷產品,同時發表對政府的批評,即構成「嚴重罪行」且可判監七年——這意味著任何在社交平台經營專頁的人士,無論其商業活動屬何性質,只要內容觸及批評,便已踏足國安法的執法範圍。

對言論自由而言,這種「商業活動+政治言説」的指控組合尤其令人憂慮:它將言論問題與商業違規交織,使執法機構同時具備刑事追訴與行業執法的雙重工具,進一步壓縮社交平台上的公共討論空間。

本案仍處調查階段,最終指控與判決尚未落定。我們繼續關注其後續。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