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今(9日)發新聞稿表示,曾於7月9日在東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52歲本地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事隔約3個月,國安處已於10月7日落案控告該男子一項罪名,案件同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調查顯示,該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網上社交平台,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信息,內容包括:

  • 引起他人對國家及香港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的憎恨;
  •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警方提醒市民,「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監禁7年,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並非個例。今年9月,一名61歲女子涉於居屋單位展示旗幟、被起訴新煽動罪,警方國安處當時未有發稿交代檢控行動;連同本案,兩個月內累計有至少兩宗新煽動案,警方未有預先發新聞稿公佈執法行動。

回顧「23條」於2024年3月生效後,首兩宗檢控案件,警方同樣未發稿。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去年(2024年)6月回應記者的相關提問時指,相關罪行較敏感,披露細節可能會危害香港及國家安全,又指當有檢控時,法庭及公眾均會知悉。其後直至2024年6月出現第三宗新煽動檢控個案,警方國安處才首次就新煽動罪發稿。

評論:

「多次」二字是本案的關鍵字。社交平台上每一次發帖,在法律視角下都可以被視為一次獨立行為;而「明知」一詞,則把主觀意圖推為構成要件——意即當局必須證明該人在發布時已清楚內容具有煽動性質。對一名本地網民而言,在社交平台就公共事務表態,與構成刑事犯罪的「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之間的界線在哪裡,仍是本地社會需要持續詰問的議題。

另一個值得公眾持續關注的,是執法透明度。當局可以「敏感」為由對新煽動案不預先發稿,但當「兩個月內至少兩宗」檢控都在公眾無聞中進行,問責就變成了對政府與警方自身的追問:公民權利若僅以法庭為唯一知悉管道,其公共監督功能便已被大幅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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