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終院)上訴委員會星期五裁定,拒絕准許演員黃子華就其2019年衝擊立法會(立法會)暴動罪成及六年兩個月監禁刑罰申請再上訴。
終院上訴委員會由常任法官 Robert Ribeiro 及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勳組成。委員會在裁決書中表示,黃子華的再上訴申請「並無顯示任何合理的再上訴理由」。
黃子華於2024年3月被定罪判刑,罪名是在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期間參與暴動。當日,示威者因一項爭議性、其後已被撤回的逃犯條例修訂案而衝入立法會大樓,事件成為2019年抗議及社運的急轉彎。
事件期間,示威者曾塗污立法會會議室,並損毀香港徽號。黃子華被發現身在被佔會議室內,與示威者有接觸,包括拍其肩膀;其律師則辯稱,黃當時只是到場向傳媒遞交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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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途徑方面,黃的再上訴先於2025年3月被上訴庭拒絕,三名上訴庭法官亦裁定其刑期並非過份。隨後終院註冊處長於5月裁定其申請缺乏合理理由,要求補充書面理據。星期五的裁決,表示黃已用盡所有上訴途徑,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黃子華是12名被定罪及判刑的被告之一,與民主派人士周永康及盧偉龍同案,後兩人均已認罪。
2019年6月爆發的抗議,起初針對其後已撤回的逃犯條例修訂案,其後演變為時有激烈的抗爭,涉及對警務行為的強烈不滿。示威者要求獨立調查警方行為、為被捕人士進行特赦,並反對將抗議定性為「暴動」。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