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發表諮詢總結,宣佈將加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具針對性的監管工具,專責處理首次公開招股(IPO)個案及上市後相關事宜,提升本港上市市場監管效率與投資者保障。
修訂核心:可持續適用的上市後條件
根據諮詢總結,本次修訂將容許證監會對上市申請人施加可在上市後持續適用的條件,並對已上市的發行人施加上市後條件,作為即時暫停交易以外的替代方案,同時簡化恢復交易的程序。
證監會表示,已因應諮詢期間回應者的意見,對相關建議作出若干澄清及輕微修改,隨後將予落實。經修訂的《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相關修訂,預期將於明年首季生效,最終視乎立法程序進度而定。
獨立覆核機制:權力須受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將引入新機制,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對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作出的決定,包括與施加條件、暫停及恢復交易相關的決定,進行獨立覆核,以加強程序公義和提高透明度。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市場廣泛支持建議優化措施,反映各方共同致力在香港維持一個高質素及具韌性的上市市場。她指出,相關優化措施將為證監會提供更具針對性及相稱的工具,以便在新興風險對本港市場造成損害前作出應對。
問責角度:新工具的邊界何在
從投資者保障角度,新增的「上市後持續條件」賦予證監會更大的執法彈性,避免以往「一停了之」的簡單化處理;而將決定交由獨立的上訴審裁處覆核,是對自身權力的一個自我約束,符合權力須受監督的公義原則。
惟公眾關注的焦點,不在工具是否強大,而在工具是否相稱。新工具如何界定「失當行為」的界線、條件施加的審批與終止機制、以及覆核後決定被推翻時的補償安排,都是諮詢總結之後,執法和司法環節必須逐一交代清楚的問題。
對合規上市的企業而言,明確、可預期的監管框架,與嚴肅、相稱的執法工具,兩者並存才是香港資本市場競爭力的真實所在。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