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私煙入境罪成判監 兩旅客觸《應課税品條例》

海關於機場截查兩名由日本東京飛抵本港的旅客,在其個人行李內檢獲大批未完税香煙,兩人十月五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及八個月,並各被罰款二千元。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強調監禁具相當阻嚇作用。

兩名旅客被檢獲私煙

海關人員於四月十四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五十四歲、由日本東京飛抵本港的內地女旅客,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一萬二千支未完税香煙,估計市值約五萬元,應課税值約四萬元,該旅客隨即被捕。

另外,海關人員於十月三日於同一地點截查一名三十一歲、同樣由日本東京飛抵本港的內地男旅客,在其個人行李內檢獲約三萬八千二百支未完税香煙,市值約十七萬二千元,應課税值約十二萬六千元,該男旅客亦隨即被捕。

海關:判刑具阻嚇作用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根據《應課税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税品,任何人士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 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及網上表格,舉報懷疑私煙活動。


私煙並非無害的輕微違規,而是直接挑戰海關執法與税收制度的行為。旅客攜帶超過自用量的香煙入境而避不申報,表面貪圖小利,實際上卻令公帑流失,亦助長地下私煙交易。法庭量刑由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輔以罰款,反映罪行規模越大、量刑越重的原則。對一般旅客而言,最為務實的做法,乃在過關時就攜有香煙如實申報、如數課税,切勿心存僥倖;私煙風險極高,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絕非划算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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