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欠薪,於今日(十月五日)認罪,被判處罰款合共六萬六千元,並須向四名僱員支付合共約二十八萬七千元的欠款。

欠薪案情

據控罪,該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未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四名僱員支付合共約十九萬元的工資;其後亦未有按照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判令所指定的日期,於該日期後十四天內向該四名僱員支付合共約二十八萬七千元的裁斷款項。

案件指,上述違例情況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發生,因此該名董事亦一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不會容忍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指,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評論

欠薪並非單純的「拖欠」,而是對僱員最基本權益的漠視。法院今次同時追究公司與其董事的責任,判處罰款並責令支付欠款,傳遞出一個清楚的訊號:遵守《僱傭條例》、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資及裁斷款項,是僱主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非可有可無的商業決定。對勞工處而言,如何確保這些判令真正得以執行、讓欠薪工人收回血汗錢,仍是執法的關鍵一關。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