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大火造成168人喪生,其後調查報告批評政府四個部門。然而面對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行政長官的職位無恙,而在多位可能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中,實際上只有房屋局局長何永悦(Winnie Ho)一人辭職。
保安局局長唐英年被問及自己為何留任時,答稱行政長官已就何的去留作出「政治決定」。換言之,何的離任並非自發,而是被安排;其他可能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則獲保留。
這種「政治犧牲品」的產生機制,可從一個十九世紀的歷史案件得到印證。1884年,遊艇「米尼翁號」(Mignonette)在航行往澳洲途中於南大西洋觸沉,四名船員(三名成人及一名船童)登上小艇漂流,食物與淡水俱缺。漂流約兩星期後,三名成人投票決定殺害船童充當食物,兩名被告投贊成票並於翌日下手,另一名船員雖投反對票卻亦分食。其後法律程序被普遍認為確立了「必要性」不可以作為謀殺的辯護,即英國普通法經典案例「R v. Dudley and Stephens」。
真正引人深思的,是犧牲品如何被選出。理論上選擇應隨機,以抽籤、擲骰子或擲硬幣等儀式決定。但實際上,犧牲品往往落在「局外人」身上——隊伍中唯一的外地成員、非正式船員,或船童。
回看何永悦,她晉升到政府高位,並非靠民建聯、工聯會或人民黨等建制政治機器的悉心培養。就任政策局局長之前,她並非政治人物,而是建築服務署署長;大約是因為建制名單中找不到合適人選,才被調派到房屋局局長位置。同時,她雖是前公務員,卻是建築師,與保安範疇毫無關係。
她的「獲選」邏輯,與十九世紀帆船上的投票並無不同:不是因為責任最大,而是因為「唔係自己人」。
社會真正需要問的,不是個別人的去留,而是問責機制本身有沒有失效——168人喪生之後,責任為何只落在「外來者」身上,而真正的決策層可以繼續在位。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