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疑遭謀殺肢解案(HCCC 198/2025)29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踏入第26日審訊。控方當日讀出第四份控辯同意案情,指檢獲的涉案錘仔重約一磅,在該錘上未發現蔡天鳳的DNA。

負責拘捕鄺港智的警長林津(案發時為重案組偵緝警員)繼續作供。辯方代表、大律師安華輝就兩個方面向林津盤問:其一是拘捕過程,其二是DNA採樣程序。

拘捕過程:辯方指遭粗暴對待

辯方指,林津2023年2月25日於東涌發展碼頭與另一名警員拘捕鄺港智時,因粗暴對待令鄺受傷害,右臉頰出現2厘米乘2厘米擦傷。林津否認,稱鄺在被截停時掙扎並跌倒在地,其後他與同僚才嘗試控制對方,擦傷即在此過程中造成。

其後,林津於西九龍警察總部位向鄺港智採集口腔拭子樣本。

蔡天鳳案第26日審訊:錘上未發現蔡DNA,警長否認粗暴對待鄺港智 圖片:LN9267/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DNA採樣:林津承認首份口供未提及標籤及證物袋

辯方又質疑,林津2023年3月撰寫的首份口供,未有提及他在採樣後於樣本膠樽貼上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林津承認口供未有記載,解釋DNA採樣有既定程序,每次處理方法相同,故不特別紀錄詳細步驟;並強調口供中未寫明條碼標籤及證物袋,不會影響整個證物鏈的完整性。

辯方進一步質疑,林津於2026年9月底(距審訊前約一個月)按案件主管要求就DNA套取事宜補錄口供,是因知悉鄺港智就採集程序提出投訴後為作出回應。林津否認此説法,稱補錄是按案件主管要求,就套取DNA一事作出補充。

林津確認,他在為鄺港智套取DNA前,未曾親身接觸另外兩名被告,亦未在龍尾村單位及案發車輛收集DNA樣本。

樣本送交化驗所

政府化驗師尹巧玲博士以控方專家證人身份就DNA分型事項提供證供。她確認2023年3月1日收到警方交來的口腔拭子樣本,已檢查並確認樣本保存妥善及已貼上標籤。她指,會就樣本進行DNA分型測試,其後將結果交予總化驗師衞永剛博士,與現場檢取的證物進行分析比對。

主審法官祁彥輝因有法律議題需處理,將審訊押後至翌日早上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