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十月二十日),一名來港就讀學生因向本地專上學院及入境處提交虛假的海外學院學歷證明,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
這宗案源於二○二四年十一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與香港警務處展開的聯合調查。
虛假學歷報讀高級文憑,同時騙過兩關
根據調查,被告涉嫌向一間本地專上學院提交虛假的海外學院學歷證明,用以報讀該校的高級文憑課程,並取得取錄。其後,被告在申請來港就讀的進入許可時,同樣向入境處申報該虛假學歷,並聲明自己曾在該海外學院修讀為期三年的文憑課程。
跟進調查顯示,該海外學院事實上並不存在。被告在警誡下辯稱,其透過中介安排,於該海外學院的內地分校遙距修讀一個兩個月的課程並取得涉案虛假學歷證明,其後便利用該學歷報讀本地的高級文憑課程。
兩道審批關口,各自如何核實海外學歷
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其一張虛假學歷證明,竟同時騙過了專上學院的取錄審批與入境處的入境許可兩道關口,背後兩套審批機制各自如何核實海外學歷,值得公眾關注。
入境處發言人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或安排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入境處提醒,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來港就讀許可或居留身分,將會被依法取消來港就讀或居留資格及面對相關刑責,涉事人士亦會被遣返原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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