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總督察葉文儀本上週五(16日)入稟區域法院(案號 DCPI3891/2026),指控警方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非法監禁或拘留,以及毆打襲擊她,令她遭受人身傷害,故向警方及政府就人身損害索償。原告為葉文儀,被告為香港警務處及香港特區政府;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事件追溯到2023年10月22日,葉文儀被指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內襲擊其母。警員接報到場後曾勸她冷靜,惟她不滿,稱警員對她如「黃絲暴徒」,並説:「你吔咁樣對自己人。」現場一名軍裝男警回應:「你似自己人咩,你而家似幫辦咟……你有冇尊重自己,有冇尊重你職業,在我面前耍官威?」審訊記錄又指她指自己很冷靜,強調「我唔係癲㗎!」,並被指拒絕與到場警員合作,及當眾拉扯一名高級警司的褲袋。
該案審訊期間,辯方指葉文儀不滿警員的處理,更曾投訴被當如「黃絲暴徒」。葉文儀其後被裁定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被判囚15天,緩刑兩年。她不忿定罪提出上訴,現正等候上訴裁決。
以總督察級別的資歷,葉文儀對自身權利的認識與對執法的理解本應高於一般市民;她今以原告身份入稟,直問警方有沒有合法的拘留理由、有沒有違法使用武力。無論案件最終如何裁決,一個執法者向自己的制度求償,本身就是對「執法權須受司法審查」這一原則的又一次檢驗。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