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今日(十一月二日)宣佈,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其常設辦事處,即日起可參與新一輪申請,成為《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指定機構或常設辦事處。
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簽署的《安排》,香港作為仲裁地時,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或常設辦事處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有意成為《安排》下指定機構或常設辦事處的,可向律政司提出申請。
呢次申請截稿日期為二○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所有申請及證明文件均須以書面形式,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指定機構的有效期為由指定當日起計三年。
申請對象同意義
《安排》的機制,簡而言之,是保障在香港進行仲裁的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需要保全措施(例如查封資產、凍結銀行存款)時,可以循法律途徑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執行。該項安排對有跨境商業往來的企業尤其重要,因為內地法院的強制執行,是保障仲裁裁決能夠最終執行的關鍵一環。
在香港的國際仲裁市場中,仲裁機構能否成為《安排》下指定機構,對其吸引力及專業形象有一定影響。指定機構的資格,意味着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可獲得內地法院保全措施支援,這是選擇仲裁地時的部分考量因素之一。
申請途徑
申請人須將所有申請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形式於十二月一日前提交至:
- 郵寄: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東座2樓,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替代爭議解決組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查詢電話:3902 8825 或 3902 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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