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罪,該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未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三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合共約一百九十二萬七千元;其後更未依照勞資審裁處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合共約二百一十四萬七千元的裁斷款項。上述違例情況,是在該名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因此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今次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強調他們有責任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勞工處並指不會容忍違法行為,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罰款雖已定案,但對三名被拖欠薪水的僱員而言,真正關鍵仍是那二百多萬能否如期取回。法院命令支付欠款是第一步,若公司日後續欠執行,僱員仍須透過司法程序追討,過程往往漫長且成本不菲。對基層打工仔而言,被拖欠的每一個月薪,都可能是房租、藥費同生計。問責機制有價值,但保障僱員權益,關鍵仍在執法跟進至欠款落實到手,而非止於一張罰單。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