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港升學的內地生近日在社交平台發文,控訴租住「學生公寓」期間遇上一連串危及人身安全的事蹟:先於8月22日早上開窗通風時,整扇鋁窗突然脱落,她死命抓住窗框苦撐半小時才把窗户抬回;不數月後,屋內熱水器又出現疑似煤氣洩漏,其後更一度斷水斷火。最令她氣憤的,是公寓管理方客服面對其反饋時的回應——「窗户脱落、煤氣洩漏,全部都是我的問題」「我們只提供住所,不負責住所任何設施的安全」。
開窗通風,整扇窗飛甩
據發文者述,事發時她本只是打算開窗通風,不料整扇窗户突然脱落,她憑下意識反應用兩手死命抓住窗户,「足足30分鐘,才費勁把窗户從縫隙裡抬回去」。窗户正下方正是屋苑的兒童遊樂場,萬一當時再不夠力或手滑,後果不堪設想。發文者坦言事後好幾晚睡不著,反覆回想當時畫面,「一想到萬一沒抓穩,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我會一輩子活在愧疚裡,越想越後怕」。
熱水器漏煤氣,客服反咬「只提供住所」
發文者又指,其後直至10月初,屋內熱水器完全失控,「水龍頭調不了水温,出水忽冷忽熱」,維修師傅上門檢查後表示「疑似煤氣洩漏」。師傅雖當場關閉煤氣總閥,但維修進度一拖再拖,令其家庭「徹底沒有煤氣可用,沒辦法做飯,沒有熱水洗澡,最基本的生活無法保障」。
當她把上述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全部反饋給客服,對方竟直言:「窗户脱落、煤氣洩漏,全部都是我的問題!而且我們只提供住所,不負責住所任何設施的安全!」
法例點名業主責任
《建築物條例》訂明,業主有基本責任確保其物業(包括鋁窗等結構組件)處於安全狀態;如容許任何物體自建築物掉下,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更可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熱水爐氣體洩漏更牽涉《氣體安全條例》的嚴格規管。
換言之,客服「只提供住所、不負責任何設施安全」的説法,在法例上完全站不住腳:結構組件是否安全、燃氣供應有否即時維修,都屬業主及管理方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非「選付項目」。當管理方在住户生命受威脅時以一句「只提供住所」推開一切,受傷害的絕不止是一名租客,而是整個租賃市場對住户安全的最後一條防線。
租客若遇上類似情況,應即時向屋宇署、機電工程署及消費者委員會立案投訴,切忌委曲求全、以身試險。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