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部分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及2026年1月16日,分別於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及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男子早前否認控罪,案件(STCC 1483/2026)於2026年10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在裁決時指出,即使被告行為「非常可疑」,由於事主對被告下體或樣貌的描述欠細節,法庭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推定罪成,最終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被告家屬聞判落淚。
裁決理據
裁判官在裁決中將兩宗事件分開處理。
就火炭站事件,官認為被告是事發時的疑犯,行為非常可疑,惟首名事主X對被告當時是否有拉下褲子、露出下體及其陽具有否勃起的觀察存疑,法庭因而未能肯定被告有露出陽具。
就沙田事件,官指出事主Y對疑犯身份的辨認證供欠穩妥,不能排除誤認身份的情況。辯方亦曾質疑Y認錯人。
案中兩名女事主X及Y,分別在不同日子的清晨或凌晨,於沙田區不同地點,遇上一名男子向她們露出猥瑣笑容,並掀起上衣露出下體。兩女均稱嚇至大叫跑走,但有回頭拍攝。其中事主Y,在警方列隊認人中曾認出被告。
按
本案的裁決,再次彰顯刑事審判中「證據須達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即使法庭認定被告行為「非常可疑」,只要證供存在足以合理的疑點,法庭便不能以猜測推定罪成。這一原則對保護無辜,同時對權力問責,都同樣重要。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