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的黃之鋒,週四(5日)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判囚10年。法官考慮整體性,將其中兩個月兩天與47人案刑期同期執行,黃須再服刑9年10個月,預料2036年11月刑滿,屆時40歲。

判詞將黃之鋒定性為「罪行重大」,指出他與羅冠聰同屬主謀,以13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及辯方求情減至10年,為該檔次範圍內的最低刑期,並強調懲罰須與罪行嚴重性相稱。

辯方求情:真誠悔意、具體改過行動

判刑摘要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已認罪、有真誠悔意,「且對改過自新的渴望,務實而由衷」;在47人案服刑期間,已就改過自新採取具體行動。辯方並指被告接納案件性質嚴重,即使法庭從寬判刑,仍須面對另一段長期監禁。

鑑此,辯方盼法庭將本案定性為低於「罪行重大」檔次,以基本檔次範圍內傾向或接近10年監禁為起點,全數扣減認罪及求情,並按總刑期原則進一步下調,令被告早日獲釋重投社會。

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判刑10年,連47人案總刑期14年半 資料圖片:Pixabay

兩宗國安案合共14年6個月,歷來第二高

是次判刑下,黃之鋒成為《國安法》生效以來,首位同涉兩宗國安案被判囚的被告;兩案合共須服刑14年6個月,總刑期為歷來第二高。

判詞同時提及,《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不應因其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活動或政治理念受懲處;定罪純粹基於其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與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安的不法行為,此前的行為僅作背景參考。

兩宗國安案、合共逾14年的刑期,把一個40歲仍未及離監的民主運動參與者,困在法庭判定的「主謀」位置。這不單是一個個案的量刑問題,更是《國安法》生效以來,政見與罪責如何被司法界定的最新一例。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