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今日(5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判刑,被判囚10年,其中2個月零2日與初選47人案刑期同期執行,即加監約9年10個月。他原訂2027年1月7日服畢47人案刑期後出獄,因本案判刑,改為預計2036年11月刑滿,屆時40歲。
量刑起點13年,減盡亦只得10年
控罪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至11月,與已離港的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譚耀豪裁定案件屬《國安法》下「罪行重大」一級,即法定最低刑期為10年。法官指,黃之鋒與羅冠聰同屬案中「主腦(mastermind)」,案件性質與黎智英案相類,惟本案量刑起點定為13年,而非黎智英案的18年。
由於被判屬「罪行重大」,黃之鋒雖選擇認罪,變相僅獲約23%的扣減,較一般案件中約三分一的認罪減刑為低,最終判囚10年,為該級別的最低法定刑期。
圖片:政府新聞網
與47人案刑期合併,總刑期約14年半
法官指出,黃之鋒在獄中修讀香港都會大學法律課程、閲讀約500本書,更生進度「值得讚揚」,惟考慮罪行嚴重性,個人背景及更生情況不構成顯著求情理由;其最強求情理由是及早認罪。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起被羈押,至判刑時已逾2,170天。他現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第二重的被告,僅次於判囚20年的黎智英;兩案總刑期約14年半。
各方反應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院重判黃之鋒、確定其罪行重大,形容黃之鋒與羅冠聰圖「挾洋自重」但徒勞無功;被問到2020年事件直至2025年才被捕起訴有否拖延,他指國安處2023年根據線報調查,「時間合適,並無任何拖延」。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