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黃之鋒國安案判刑,立法會發言人於今(5)日發表公開立場,表明「堅定支持」高等法院原訟庭就黃之鋒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事,依法作出的判刑處置。
發言人表示,是次判刑「充分彰顯法治和公義」,反映在《香港國安法》框架下,任何企圖威脅國家安全者,必將受到法律嚴厲制裁。發言人並強調,黃之鋒的罪行「性質極為嚴重」,根據法庭頒下的判刑理由書,案件屬「罪行重大」的級別;黃之鋒「選擇認罪」,法庭根據案件事實及法律原則作出判刑,並詳細列出有關理由。
回應美方批評,發言人指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就本案判刑提出「惡意攻擊和抹黑」,甚至要求無條件釋放黃之鋒,該立場「完全是踐踏法治」。發言人促請美國等西方國家、反華組織與政客,以及部分境外媒體,「立即停止就特區司法案件審理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並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
發言人稱,是次判刑對所有「妄圖勾結外部勢力以損害國家利益」者,「是有力的震懾」。
圖片:政府新聞網
編輯手記:判詞、問責與司法獨立
這段表態,有幾處值得公眾逐字審視。
第一,立法會發言人點名批評「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並將外部司法監督一併歸為「干預司法」。司法獨立的核心,恰在審判能否獨立於行政、立法權力,同時容許公眾就程序公正進行監督。二者在制度上並非對立,而是互相制衡。
第二,發言人不提判刑理由書的具體內容,改以「罪行重大」「震懾」等措辭作定調。國安案件由哪組審判官、審訊是否公開、被告有否獲充分抗辯機會,這些程序細節,才是「法治」的實質;只講「震懾」而無程序交代,難以構成對市民負責的回覆。
第三,就審判過程本身的透明度與可監察性,媒體有責任逐段核查。司法公開是問責的基礎,亦是香港法治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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