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獨立委員會最新報告指出,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ndependent Company,ICU)在樓宇維修監管上共有六項缺失,問題屬「系統性及多層次」,涵蓋政策及運作兩個層面。報告並釐清責任分配:六項缺失中四項歸於屋宇署,惟委員會結論是ICU責任較大,指若ICU人員嚴肅看待職責,「有可能減少罹難人數」。
六項監管缺失
報告列明的六項缺失,包括:
一、在設計監管制度時,過於依賴建築專業人士的誠信;
二、在設計監管制度時,未有切實注意樓宇維修地盤的火警風險及悲劇後果;
三、未有確保樓宇維修工程中在樓宇外牆使用的「臨時建築物料」受到足夠規管;
四、未有妥為處理投訴,亦就投訴進行適當調查;
五、未有在運作層面上妥善及認真地履行規管職責;
六、屋宇署與獨立審查組之間,未有在執行規管制度方面保持良好協調,以及屋宇署未有妥善審核獨立審查組的工作。
火災前已有46宗投訴
報告第四項缺失,直指ICU未能妥善處理投訴。在大火發生前,宏福苑居民就各種不安全工序及不安全建築物料,已向政府部門多次投訴,其中直接向ICU提出或經轉介者共46宗,涉及發泡膠封窗、棚網非阻燃、工人吸煙,以及查詢梯間防火玻璃磚牆是否具有消防證書等。
委員會認為,火災證實了居民當日表達的顧慮「均屬合理」。
報告揭示的,不單是某個部門某次失誤,而是一整套監管架構的結構性失效:制度過度倚賴專業人士自律,對火警風險的嚴峻性長期麻木,對市民實實在在的投訴亦視若無睹。46宗投訴不是抽象數字,而是災難之前,居民一次又一次敲響的警號。
問責的重心因而清晰:不是誰疏忽,而是制度容許失察長期存在,並把責任下放到最接近現場、最該認真履職的一方。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