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宏福苑火災的獨立委員會,將向特首李家超提交調查報告。
翻閲雙方陳詞,在對各部門責任的定性上,存在結構性的差異。
「失誤」與「弱點」:兩套語言,兩種結論
政府大律師孫靖乾的陳詞,以六個引致火警的技術因素分章,包括工人吸煙、非防燃棚網、發泡膠板、易燃地盤物料、逃生路徑被生口破壞及警鐘失效,並指出制度在這些方面的「系統性弱點」(weakness)。
委員會大律師則以各政府部門分章,逐一點名每個部門的未盡之責,以「系統性及廣泛性失誤」(failure)形容。
一個用詞,一個是制度缺陷,另一個是人的過錯。這並非語義上的細枝末節——「weakness」容許解釋為「制度未及完善」,「failure」則指向「有能力的部門選擇不作為」。
ICU:從未見 RI,亦從未巡查
委員會大律師杜淦堃在陳詞中,將焦點放在工業貿易署(ICU)在宏福苑大維修期間的監管。維修期間,ICU 從未與註冊檢驗人員(RI)吳躍會面,亦未曾收到後者任何回覆。委員會認為這屬於明顯的失職。
對於 ICU 的指稱,政府回應指,強制驗樓計劃並無要求 ICU 實地監督工程或進行定期及突擊巡查;除非接獲針對 RI 的投訴,否則施工期間並無法定的巡查要求。換言之,制度未要求,所以未做,不構成失職。
勞工處:有權執法,但從未使用
雙方對勞工處的角色有較多共識,亦暴露出制度最深的一處裂痕。
委員會大律師指出,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勞工處長有權就具火警危險的物料發出書面禁煙令。勞工處對該條文作狹隘理解,拒絕承認竹棚上堆積的易燃物料具火災風險,故從未向宏福苑地盤發出禁煙令。委員會直言,倘若勞工處當時能更果斷運用權力,或可減輕甚至避免今次災難。
雙方均確認,居民曾提供清晰照片及影片,顯示有工人在棚架吸煙,但勞工處九次回覆居民指相關投訴「不成立」,理由為執法人員未能親眼目睹。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大律師在聽證會上直言:「如果勞工處嘅職員見唔到啲工友喺地盤度食煙,就等於唔可以檢控,我哋認為係唔可以接受。」這句話承認了現行執法門檻存在根本缺陷,但同時亦表明,政府對此「唔可以接受」的現狀,此前已默認超過十年——當局過去十年未曾根據該條提出任何檢控。
發泡膠板:法律規定與政策空白之間的死結
聽證會亦揭露,ICU 曾向居民稱發泡膠板不受規管,該回應與《建築物(建造)規例》相違,卻消蝕了居民繼續投訴的意願。
政府大律師承認,火災發生前當局未就發泡膠板的阻燃性訂立明確標準,故 ICU 缺乏執法基礎。同時承認,將大型翻新工程歸類為「小型工程」而僅施加極低監管的做法,「可能需要重新檢討」。
委員會則強調,相關條文要求工程所用物料須適合其預定用途並經認可測試充分測試,ICU 有責任依此執法,而非以缺乏細則為由作罷。
透明度問題:報告公開時間仍未定
獨立委員會調查的終點是公開報告,讓市民知悉真相、評估問責。
宏福苑火災暴露的不只是某一個部門的失誤,而是一整套沿用自上世紀、以專業自治為前提、缺乏交叉檢查機制的監管架構,如何在具體災難面前集體失效。聽證會的記錄清楚顯示:各部門在關鍵時刻選擇了不作為,而制度本身亦未賦予它們作為的義務或能力。
調查報告最終能否將這些發現轉化為實質的制度修復,仍需時間檢驗。但對於火災中失去親屬的居民而言,時間已經不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