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就各部門的職權範圍,提出了多項長遠及系統性的政策改革建議。委員會調查揭露火災監管制度存在結構性缺陷:檢查人員過度依賴承建商所提交的證明書,而實地測試的安排存在重大不足。

自檢自證的結構性漏洞

現行制度下,承建商既當球員又當裁判,委員會認為這是火災暴露出來的深層制度問題。報告指,測試制度應予擴大,當中包括進行突擊巡查,以及委由政府指定並獲認可的實驗所獨立核實全數實驗所證明書。報告亦要求,任何臨時垂直包圍物料均須遵守與安全網一致的嚴格測試及認證標準,同時表明不可把實地點燃測試視為證明符合防火效能標準的依據。

刑事刑責直接入法

關於《建築物條例》的修訂,委員會認為應設立新刑事罪名,對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使用,或准許使用不合乎法定消防安全標準的臨時保護物料,依法追究刑責。這把「刑事刑責」直接掛到個體身上,是今次報告最具突破性的建議,亦直指「自檢自證」的利益衝突核心。

消防系統限時與獨立審查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建議刑事入罪 懲處使用不合消防標準物料 資料圖片:Pixabay

報告亦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固然可申請延長關閉通知書的批准期限,惟任何主要消防裝置的累計關閉期須受嚴格限制,不得超過60日;申請時須交代原因,並經消防處審批。報告並建議立法設訂新罪名,凡提交關閉通知書或簽署相關證書,卻無親自執行或直接監督有關工程者,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須受懲處。

檢驗人員須親自履職

於專業人士規管,委員會認為應通過立法,禁止註冊檢驗人員把關鍵階段的監督工作交予資歷較淺的代表代為辦理,同時確立註冊檢驗人員須親自行使地盤監督的法定責任;委員會並建議研究要求註冊檢驗人員按時向屋宇署或獨立審查組呈交監督紀錄。

巡查須「強制」,不能「預約」

委員會並指,獨立審查組與屋宇署應即時停止就物料安全審查及投訴調查而進行的事前預約或通風報路,並就雙方應進行的實地巡查次數訂定下限;至於凡牽涉外牆棚架的樓宇維修工程,屋宇署須制定明確的內部指引,規定「相當大部分並具實質意義比例」的工程須接受強制實地巡查。

這些建議能否真正改變現行「承建商自檢自證」的利益迴路,關鍵在於立法能否落地、監察能否到位,亦在公義能否被制度性地保障。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