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記錄顯示,元朗八鄉錦上路今日(20日)上午發生交通意外。一名男途人於橫穿車路時未使用行人過路處,被一輛校巴撞倒,事主頭部及嘴部受傷,由救護車送往博愛醫院治理。

流傳片段顯示,意外發生於上午11時45分。畫面中一名身穿白衣、戴口罩的男子準備過馬路,期間他未有使用行人過路處,疑似僅留意左方車況,忽略了右方駛至的校巴即步出馬路;當他察覺校巴逼近時已避之不及,被車撞倒後倒卧於行人路上。

根據警方,事故發生於錦上路71號博愛江夏圍村對開。警方於中午12時12分接報,一輛校巴撞倒一名20餘歲男途人;救援人員到場後,事主由救護車送院治理。

《過馬路守則》由運輸署編製,專為行人而設,當中清楚指出,選擇行人天橋、行人隧道或行人過路處過街較為安全。若找不到過路處,行人應選擇一處可清楚看見四周及遠處來車、同時又讓駕駛人清楚看見自己的位置;站定後應先察視左右並聆聽車聲,有車輛駛近時應先讓其駛過,確定無車輛駛來後方可安全過路。

此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9條規定,行人橫過馬路時,如身處行人過路燈(紅綠燈)、斑馬線、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15米範圍內,一律須使用該等設施過街。凡不使用上述設施、不順從交通燈號指示,又或者攀越路邊圍欄、穿過中央分道帶而踏入車路者,都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被處以2,000港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