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BO」是港人司法日常中最常聽見、卻最容易被混淆的縮寫。近期一宗「假結婚」案,被告在控方表示「不提證供起訴」後,直接獲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全程毋須「簽保守行為」。這個個案正正打破了坊間將「ONEBO」等同於無罪的常見誤解。

「ONEBO」是什麼

「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ONE)與「簽保守行為」(Bind Over,BO)時常一同執行,故此坊間習慣將兩者合稱「ONEBO」(Offering No Evidence Bind Over)。然而,兩者在法律上並非必然捆綁——「假結婚」案正正是一個「不提證供起訴」後直接判罪名不成立、全程毋須「簽保守行為」的例子。

不提證供起訴(ONE)

在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標準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當控方在檢視所有證據後,發現無足夠證據繼續檢控——例如關鍵證人供詞有重大瑕疵、或證人失聯——控方或會主動向法庭表示「不提證供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A條,或《裁判官條例》第19條,當被告不認罪而控方不提出證供,法庭可命令記錄無罪裁決,等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惟有一項關鍵限制:第51A條只適用於公訴程序(即區域法院或以上處理的檢控),而不适用於簡易程序(即於裁判法院處理的檢控)。《裁判官條例》中亦無與第51A條對應的條文。不過,案例廣為接受,裁判官在行使其簡易司法管轄權時,有權撤銷控罪。

簽保守行為(BO)

與純粹證據不足的情況不同,俗稱的「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ONEBO)涉及控辯雙方就「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作出的安排。

兩者未必同時發生。

瞭解「ONE」、「ONEBO」與「撤銷控罪」各自所指,對港人正確理解司法制度、認識自身權益具有基本的參考價值。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