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內地男子今日(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6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將刑期加重約20%,判囚57個月18日。
調查顯示,被告來港後在本地數字銀行開設多個傀儡户口,用作收取犯罪得益。其手法為將款項轉至名下銀行户口提取現金,再於虛擬資產找換店購買加密貨幣,藉此掩飾資金的來源及去向。被告被指在2024年8月至9月間,為一個跨境犯罪集團洗黑錢,涉及約1,000萬元涉嫌犯罪所得。
警方於2024年8月聯手銀行業界,審查多個可疑銀行帳戶,經深入查核後揭破一個跨境洗黑錢集團,本案由此揭發。2024年6月至9月間,該集團使用43個本地銀行帳戶,收取涉及34宗不同詐騙案(包括求職、電話及投資詐騙)的款項,總額約1,800萬元。根據資金流向分析,該集團被懷疑利用本地銀行帳戶進行加密貨幣交易,以清洗涉嫌犯罪所得,金額最高達2.3億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於2024年9月12日進行代號「沉擊」(DEEPATTACK)行動,拘捕包括上述被告在內共13名男女。
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此案再次提醒市民:銀行户口與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絕不是洗黑錢的避風港。跨國犯罪集團的資金鏈條再隱蔽,資金流向終究會留下軌跡,司法最終會將責任追到個人。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