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1歲男子因在高等法院15號法庭外舉手機拍攝,被控無合法權限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週三(14日)被判罰款5,000元。
案情:法庭外爭執期間舉機拍攝
41歲的會計師黎健諾,被檢控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的罪名。根據控罪,被告於2026年6月22日在高等法院7樓15號法庭外,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蓄意對法院處所,或身處該處的人士作出記錄。控罪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1)及(4)條;該條文規定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監禁1年及第5級罰款,即5萬元。
據案情所述,被告與事主經共同朋友介紹而認識。事發前,雙方因金錢問題產生糾紛,被告隨後失去聯絡。事主透過網上的破產呈請紀錄,得知被告將出庭處理破產事宜,遂到高等法院等候。雙方見面即起衝突並報案。
雙方發生爭執期間,被告拿出行動電話對事主進行拍攝,引來在場警員的關注。被告容許警員查閲其手機,於中發現一段時長約43秒的影片,內容涵蓋高等法院15號法庭外圍、事主、其他在場警員及途人的畫面。被告其後遭即場拘捕,在警誡下維持緘默。案號ESCC2434/2026。
一個43秒片段,換來一張罰款單
是案最直觀之處,在於一名市民因在私人糾紛現場用手機拍下所見所聞,即遭拘捕並定罪。控罪本身不問他為甚麼而拍——無論是自保、留證,抑或其他原因——只要是在法院處所「無合法權限」而作出記錄,便構成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5萬元。
真正持續受關注的,是法庭錄像錄影的規限本身。《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相關條文,令任何人在法院處所作記錄,皆以「有沒有合法權限」為界線。司法公開、透明,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公眾有知情權,法院審理的程序,理應在合理範圍內接受監察。
43秒、5,000元——這個判罰,再次把這條界線擺在港人眼前。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