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乘電動代步車進入港鐵鑽石山站、在升降機外等候的照片近日在社交網絡流傳,引起網民大規模討論此類車輛能否進入港鐵站。照片顯示,一名戴口罩男子坐在一部設有座椅、前部操控把手及四個車輪的代步裝置上,該車外形與常見的長者電動代步車極為接近,並非傳統輪椅。
有網民憂慮此類車輛載有大型電池,在升降機或車廂內一旦起火後果不堪設想,要求政府就車輛款式及規格訂立監管;亦有網民聲稱認得照片中男子,描述其日常活動。惟該等説法無法核實,與本事件的核心問題關係不大。
根據立法會2026年研究文件,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均屬協助長者及行動不便人士出行的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並被歸為醫療器械。政府在執行道路交通政策時,將兩類裝置視為步行輔助工具,與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等一般電動可移動工具作出區分。運輸署《道路使用者守則》規定,使用步行輔助工具的人士須在行人路行駛,速度不超過周圍行人步行速度。
惟政府從未就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訂立專門的道路交通規例,這並不等於使用者可隨意駕駛。《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規定,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駕駛,或以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速度或方式行駛,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或監禁3個月。
港鐵《日日安全搭港鐵》安全指引將輪椅及電動輪椅限定為行動障礙或困難人士使用,對裝置尺寸及載重設有上限:長度上限120厘米、闊度上限70厘米,連同使用者的總重量上限200公斤。使用者在站內須以步行速度行駛;進出車站或換層時只可用客用升降機或輪椅升降台,嚴禁使用扶手電梯;上車後須停放於車廂內多用途空間並啟動制動器。由於照片所示車輛較接近電動代步車而非傳統電動輪椅,港鐵須核實其型號及規格後,方能判斷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作為比較,英國規定電動輔助工具限於能證明有代步或操作需要的人士使用,在行人路最高時速6公里;日本規定最高時速6公里,僅限行人路;台灣只准在行人路行駛,當地醫療器材法規規定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10公里;新加坡將電動代步車限於年滿70歲長者或有相關醫療需要人士使用,後者須通過評估及登記,限單人乘坐,只能在行人道、共用道及單車徑上使用,時速上限6公里。
評論
共融與安全不容許模糊地帶。行動不便人士以電動輔助工具代步,是城市包容的一環;但代步車與輪椅並非同一物,電池亦有重量與風險。規則不清晰,執法人員無從下手,最終只會在站內一再引發爭執。把範圍界定清楚、把規格寫明白,對使用者與營運方都是保障。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