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瑜翠街一幢獨立屋業主,因不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被定罪並判罰款逾七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該獨立屋的僭建物,包括在該處所及毗鄰短期租約土地上,面積合共約93平方米的若干搭建物、可收合遮篷、改動防護欄河、金屬圍欄及圍牆。屋宇署指,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取得其批准及同意,署方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惟業主並無履行,因而遭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