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裔男子去年八月在葵涌廣場與警員爭執,涉嫌指罵警員「毅進仔」及三度用手指「戳」警員。他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惟否認另一項襲警,案件送審。
裁判官熊雪如週四(十五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佈裁決,裁定被告涉襲警的控罪不成立,就「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判處罰款三千元。辯方就罪脱的控罪提出訟費申請,遭法庭拒絕。
法庭:多角度影片均未錄得警員被觸碰
裁決書載,報稱遭襲擊的警員編號 25443,姓名黃偉林,其指控為被告三次用手指「戳」(poke)他。法庭指出,控方所提交、從不同角度拍攝的多段事發影片,均未錄得警員被觸碰的過程。
控方其後轉而依賴其他證供舉證。法庭指,該警員接受盤問時態度迴避,對事發經過的供詞前後不一致,與影片呈現的情況明顯不符,庭裁令其證供「經不起仔細審視」(does not stand scrutiny),傾向同意辯方認為該證供「雜亂無章」的形容,遂拒絕採納其證供;其後控方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被告故得悉脱。
辯方質疑控方不依賴影片舉證
審訊期間,辯方多次質疑控方在舉證時不依賴事發影片並「不公平」。法庭不同意,指控方有呈遞證據的責任,若影片不足以支持控方案情,控方選擇不依賴影片舉證屬合理做法。
控方原擬傳召一名市民證人出庭作供,其書面證供稱目睹被告「戳」警員;惟該證人最終未被傳喚出庭,其拍攝影片亦未被提交法庭。法庭表示,對其書面證供只會給予極低比重。
被告離開法院時,雙手舉起大拇指供記者拍照。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