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內容: 財庫局副局長今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為準備在港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託基金)寬免轉讓非住宅物業印花税的建議作開場發言。計劃在港上市的新房託基金,包括已在海外上市而尋求來港雙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者,於上市前就資產重組所涉非住宅物業轉讓,可獲豁免印花税。受惠者須在完成物業轉讓後六個月內在聯交所上市;該房託基金須持有有關物業或特別目的投資工具股份至少兩年,並在聯交所維持上市地位至少兩年,官稱「為防止濫用」。

轉讓方式上,不論是直接把物業轉讓至房託基金,或透過轉讓特別目的投資工具股份的方式,均可適用寬免。

住宅物業明確排除。 財庫局稱「為免影響本地住宅物業市場」,是次寬免不適用於住宅物業轉讓。

財政安排: 是項措施在二零二六至二七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財庫局表示,寬免自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當日生效;期間已繳付的印花税,在符合所有資格要求後可獲退還。目標是於二○二七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財庫局擬豁免上市房託基金非住宅物業印花税 AI 生成示意圖

其他配套: 政府會於本月十一日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為房託基金引入重組或強制購入的法定機制,並繼續推動房託基金納入互聯互通。


評論:

住宅物業明確排除,是今次諮詢中少數令人稍鬆一口氣的守線——政府至少表明,寬免不會直接流到私人樓市。但守線與實證是兩回事:住宅、非住宅的邊界在哪裡?商廈、工廈、車位、停車場、工業大廈,哪些納入、哪些排除,官方沒有交代。再者,寬免不論規模,實際受惠者都是特定群體的大型地產開發商同基金管理公司——公帑減收,直接變作特定機構上市前期成本。政府反覆援引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增長數字,將業界利益同本港整體利益掛鈎,但豁免條款同基層市民居住成本之間的關係,是今次諮詢中值得追問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