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深記者陳偉霆(Ronson Chan)上星期三向高等法院申請許可,就其妨礙警務執行職務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尋求終審法院許可證(Certificate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案件始末
陳偉霆於2023年9月被判於2022年妨礙警務執行職務罪成,囚5日。事件追溯至2022年9月,當時年41歲的陳偉霆在旺角麥花臣體育場跟寫業主委員會會議。期間,一名便衣女警員指他行止「可疑」,要求其出示身份證。陳偉霆雖多次獲警告,仍拒絕立即配合,最終被捕。
今年5月,高等法院維持定罪及判罰,認同警員要求查閲身份證屬合法,陳偉霆故意延遲出示屬妨礙警務。
辯方法律理據
陳偉霆的大律師甘錞(Steven Kwan)於週三向法庭陳詞時指出,涉案警員聲稱依據《警務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要求陳偉霆出示身份證,但該條例第54條的條文,並不構成對警員明示授權。
甘錞解釋,第54條條文標題為「權力扣留、拘留及搜查」,清楚授予警員三項權力,但並未明列「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為獨立權力。條文雖提及「為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驗」之目的,惟此語境並非明確授權條款。
甘錞進一步指出,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清楚載於《公眾秩序條例》及《入境條例》。《公眾秩序條例》規定,警員在相信為預防或調查罪行所必需時,方可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據此,涉案警員不應援引《警務條例》作為要求陳偉霆出示身份證的法律依據。
律政司反駁
律政司代表回應時,指辯方辯辭屬「文字遊戲」(word games),試圖重新解讀法律。
高等法院副首席法官黃美倫(Lily Wong)聆訊後暫押決定。
背景
陳偉霆於2021至2024年擔任香港新聞労聯(HKJA)主席。本次上訴申請,為其司法挑戰的最後一步,亦是對香港警權邊界及記者執法衝突的法律界線,具有重大意義。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