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9歲分判商早年因工作認識機電工程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兩人據稱自此經常午餐聚會,並多次結伴到內地或海外旅遊。案情披露,被告多年前以4萬元現金向該名工程師行賄,以換取優待。案件今(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朱文瀚裁定被告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在裁決時引述化驗報告,指當局從該工程師辦公室搜出的鈔票橡筋,驗出被告的DNA,並排除二次轉移的可能性,成為定罪關鍵證據。朱文瀚其後將案件押後至11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期間獲准以保釋外出。
涉9140萬元合約 分判商終獲判授
案情指,涉案時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主要任職機電工程署小型工程分部。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該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有關合約最終判予被告任職董事兼股東的3間分判商。
時任工程師認罪判囚五年多
與此同時,該時任機電工程署高級工程師早前被廉政公署控告財富與收入不相稱,其後於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5年3個月。
本案再次反映公共採購與合約判授環節的腐敗風險:一名公職人員在職期間與承包商往來密切,最終捲入賄賂,而承包商方面亦難辭其咎。在公共工程的採購、判授與監督環節,如何杜絕利益輸送、確保程序透明,仍是有待持續面對的問責課題。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