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近日推出「共享旅程,拒絕噪音」計劃,引起國際關注。這個不是單純宣傳,而是建立在《2025年巴士服務法》(Bus Services Act 2025)之上。

依相關安排,英格蘭地方交通當局可就巴士及相關設施範圍內的反社會行為制定附例,涵蓋大聲播放音樂或影片(loudcasting)、亂拋垃圾、吸食電子煙、騷擾乘客等。該制度首次在全國立法層面賦予地方政府權力,使其可介入公共交通環境管理。違規者可被要求離開車廂,嚴重情況可被檢控及罰款。

英國今次改革,真正具標誌性的地方,是將這類日常滋擾納入反社會行為治理框架,即「生活品質型治理」。日本、新加坡、德國、法國乃至內地,早已以各種方式對公共交通噪音作出規範;英國並非全球首個進行管制的國家,但率先將該議題制度化。

回看香港,呢個議題長久以來無問責空間。港鐵附例及相關公共交通規範雖有「滋擾乘客」「妨礙他人」等概念,但具體標準模糊,執行主要靠勸喻。車長及站務員難以有效介入,乘客亦不知何種情況構成違規。

這不是禮儀問題。香港每日數以百萬計市民使用港鐵、巴士、小巴、渡輪及電車,長時間處於高度共享的公共空間。當一個人用喇叭外放,其實是將個人選擇轉化為公共環境變化,成本由周圍乘客承擔。這是公共空間使用權分配的問題,不是公德心問題。

特區政府同港鐵至今沒有任何立法或制度性安排處理這個問題。這不是技術難,是意願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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