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網絡26日流傳一段車載片段,顯示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218號、爭鮮壽司對開的行人過路處,一輛私家車駛至上址時,懷疑「睇錯燈」,未在紅燈亮起時停車,反而直衝紅燈;適逢一名男途人正橫過馬路,險被該車撞倒。

男途人疑不忿險生意外,即時伸腳怒踢該私家車。私家車其後煞停,男途人走到駕駛座旁與司機理論,隨後轉身離開。片段顯示司機一度想開門下車理論,惟見該男已離開,最終繼續駛離現場。

司機與途人均或觸法

事件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指出,私家車司機與男途人同樣觸犯法律:「一個危駕,一個刑毀」;亦有網民指當時紅燈已亮起,批評司機「燈都未識睇」。

元朗私家車衝紅燈險撞過路男 途人踢車理論 網民指雙方均觸法 資料圖片:Pixabay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條,「危險駕駛」屬嚴重刑事罪行,初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3年,並被強製取消駕駛資格(停牌)至少6個月兼留有案底;再犯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依同條例第38條,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院亦可酌情取消駕駛資格。

男途人方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

紅燈不願停車,在車流繁忙的路口可於數秒內奪人命;途人一時怒火之下踢損車身,看似情有可原,同樣在法眼之內。片段提醒的,是任何時候路權都不應被冒犯,而情緒之下更須剋制,否則後果可能不可收拾。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