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兒童性侵案平均刑期不足十年

香港兒童權利關注會(TALK Hong Kong)週二召開記者會,公佈一項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及社會正義臨床研究組(Law and Social Justice Clinic)進行的研究,建議特區政府訂立對兒童性侵施虐者有約束力的判刑指引。研究指出,過去三十五年判處的六類最嚴重涉童侵入式罪行,刑期介乎4.6至9.8年,遠低於「終身監禁」的法定上限。

研究範圍與發現

研究組檢視了1968至2025年間401份公開可得的兒童性侵案件司法裁判,涉及16歲或以下受害兒童——香港法律對最嚴重兒童性罪行設定的保護年齡。研究特別聚焦1990至2025年間、法定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的六類罪行,包括:男性親姦(incest by men)、強姦、非自願雞姦(non-consensual buggery)、與16歲以下男童的同性雞姦、與21歲以下少女的雞姦,以及與13歲以下少女的性交。

數據顯示,1968及1972年間曾各有一次判刑為終身監禁,均距今超過五十年,再無其例。六項罪行整體平均刑期不足十年,其中最長為強姦,平均9.82年;最短為與13歲以下少女性交,平均僅4.61年。研究報告稱:「六項罪行的判刑一致落在低檔,遠低於法定上限,很大程度上未能反映這些對兒童性罪行的嚴重性。」

學者:需要常設機制,而非個案加重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Puja Kapai 於記者會上強調,研究的建議並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判最重刑。「並非每個案件都要判最高刑,[問題是] 甚麼情況下會實質將案件推升至判刑尺度較高位置?」Kapai 續問:「我們是否已就相關加重情節的分量,作出足夠明確及一貫的判斷?」

Kapai 建議香港可考慮設立類似英國判刑局(Sentencing Council)的常設機構,制定有約束力的判刑指引,列明每類性罪行的刑期範圍,以及可令刑期上調或下調的加重與減輕因素。她指出,該框架可要求法官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兒童受害人因依賴施虐者、溝通困難或認知障礙而特別脆弱的處境;標準應在個別案件間一貫、透明地應用,同時保留法官回應個別情況的裁量權。

研究報告另建議,判刑框架應降低對兒童「表面同意」的權重。報告稱:兒童的發展未成熟、對成人的依賴,以及易受操縱,均限制了他們作出有意義的表面同意的能力。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