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立法會議員就社會服務令計劃提出的提問,作出書面答覆。政府表示,沒有備存完成社會服務令後的重犯率資料,目前亦沒有計劃進行相關研究;對是項計劃,政府會繼續監察其運作情況,並會適時檢視是否有需要研究進一步優化社區層面判刑的相關制度。
社會服務令是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的社區層面判刑。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八三年建議在本港引入社會服務令作為刑罰,有關建議於一九八四年藉《社會服務令條例》落實。根據《條例》,法庭可向十四歲或以上、干犯可判監禁罪行人士判處社會服務令,規定在十二個月內完成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作為監禁以外的判刑選項。
就重犯率,社會服務令本質上是將違法者放回社區,完成後有否再犯,直接反映有關措施有無真正發揮作用。對一個推行逾四十年的制度而言,政府既無統計、亦無計劃研究,成效如何便無從檢驗,是為最突出的問責缺口。
就精神健康,法改會一九八三年的報告書建議精神病患者不宜判處社服令。社署表示,感化主任在評估違法者是否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時,會考慮案件性質、違法者背景、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家庭支援、履行服務令的可行性,以及過往的工作情況等多項因素,並就應否判處向法庭提出建議;社署沒有備存因精神健康原因被評為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個案數目。
就制度優化,議員的提問援引了海外同類制度的經驗,例如英格蘭及威爾斯和蘇格蘭的無薪工作時數上限均為三百小時,英格蘭及威爾斯量刑委員會發出的《判處社區刑罰及監禁刑罰指引》更按罪行嚴重程度,把無薪工作時數劃分為三個級別。政府就此表示,感化主任會為接受社服令人士安排無薪的社會服務工作,按工作需要提供培訓,並予以監管、指導及輔導。社署會在有需要時檢視社區上各類無薪社會服務工作的性質,並會「適時檢視」有否需要研究進一步優化社區層面判刑的相關制度,惟未説明具體時間表。
政府認為,現時社會服務令計劃運作暢順,有效協助法庭作出社區層面判刑。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