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庭上讀出各被告的背景及經歷口供,指明五名被告現年及案發時年齡,分別為:首被告譚兆竣(現二十九歲,案發時二十五歲,時任教師)、陳家明(現三十三歲,現任地政總署地政主任)、吳啟正(現二十四歲,案發時為香港科技大學三年級生)、曹杰庭(現三十二歲,案發時為消防員)、以及黃栢康(現二十八歲,YouTuber)。

裁決結果:十二項罪名成立,一人一罪脱

陪審團裁定的結果是,五人的「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名全部成立。

案件押後至十月三十日判刑。同案另一名被告文家榮(案發時四十歲,時任教師)早前已認罪候判,庭上透露將安排一同判刑。

法官:絕對責任,不憑直覺或同情判案

法官郭啟安早前一連兩日向陪審團作裁決前引導,強調「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對被告施加絕對責任,不論被告有否知道事主未滿十六歲,只要曾與事主性交,均屬有罪;至於「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則不設絕對責任,被告不知事主未成年,可以作為辯護理由。

法官並呼喚陪審團不應單憑直覺或同情判案,強調不應因事主年僅十四歲便全盤輕忽其證供可能存在的錯漏,亦不應因被告「細路女都搞」便判有罪;同樣,不能因事主自願與被告性交便判被告無罪。

就事主證供有部分細節屬後來補充(例如首被告使用狗帶及口塞、第四被告強行肛交等,事主首次錄口供時未提及)及亦有遺漏之處,法官歸納指事主已在庭上作出解釋,陪審團須考慮解釋是否合理,並審視證供整體是否可靠、有無矛盾,惟不應對證供以「顯微鏡」逐項拆解,因即使完全誠實的證人,記憶亦可能隨時間出現偏差。

法官又歸納指出,五名被告均「不約而同」相約事主在酒店或家中見面,但因種種原因未能與她性交,陪審團須判斷被告的解釋是否合理;惟即使陪審團不相信被告的證供,亦不代表其必然有罪,仍須審視全盤證供,判斷控方有否在毫無疑點下舉證。

首被告裁決後表示希望重新申請法援

首被告譚兆竣早前於結案陳詞階段解聘代表大律師,改為親自陳詞。他在裁決後表示希望重新申請法援。法官回應,不能保證在此情況下法援會重新分配律師,並指早在被告解聘律師前已警告相關風險;考慮到被告可能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將索取一份背景報告,以瞭解被告的情況。

法官並代表法庭向陪審團致謝,感激他們過去十數天「不辭勞苦」審案、耐心專注聽證人作供,並指陪審團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環,若沒有陪審團的付出和參與,刑事審訊不可能展開。

本案案件編號為 HCCC94/2025。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